发布时间:2022-11-21 11:13:11作者来源:一山红文化
股权激励,在中小型企业越来越普及。
随之而来也浮现一个问题:企业和员工之间因股权激励产生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民商事纠纷?
从常见的股权激励争议类型来看,场景有以下两种:
员工完成公司设立的目标,却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股权,员工要求公司分配股权;
企业已向员工分配股权,但员工因为一些原因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回购员工的股权。
上述两种情况,多发生在员工离职,当员工和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往往会向单位要求一系列的权利,如工资啊、奖金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而股权激励对应的权利,只是其中一部分。
然,现在的法律,并没有对股权激励的解决方向作出明确规定。
并且在实际情况里,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于股权激励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还认识不一。
有的把它放在劳动争议里一起处理,而有的则认为它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我们这里将对两种观点进行整理和总结,并且尝试探索在实际情况里的处理逻辑,具体如下:
否定观点
股权激励应该应是股东身份上,并不是劳动法里的劳动报酬等原因,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畴。
这一种观点里,关于股权激励和劳动报酬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股权激励协议的签署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公司与员工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同;
2.股权激励计划股权的实现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与劳动报酬不同;
3.股权授予的主体可能与劳动关系主体可能不一致(股权可以由第三方公司授予)。
肯定观点
因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中的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这个观点中关于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的关联,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1.劳动关系是股权激励的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会存在股权激励,所以不能把二者割裂。
2.股权激励对应的内容,在性质上属于员工完成公司的任务(或是工作年限、或是业绩条件,等等……),和劳动合同签订的目的,跟工作要求一致。
3.员工取得股权激励项下的权益,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等物质激励。
两种观点论述完毕。
最后,在实际情况里,对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或还是股权纠纷,各法院仍有分歧。
而认为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的,往往是从股权激励与劳动报酬,股权激励合同签署的平等性角度里论述的。
另一个方面,认为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一般是从股权激励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的流动等角度进行分析的,最终认定它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所以认为是属于劳动争议。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股权激励的类型也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有影响:
如约定给予员工的是股票增值权、分红权等虚拟股权,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该虚拟股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是公司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劳动报酬,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若约定给予员工的是股权、限制性股票等实股,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对此类争议定性为股权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故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为避免将来对于股权激励纠纷的性质产生争议,有必要在在股权激励协议中明确股权的性质、授予方式、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而对于公司员工而言,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有必要看清楚所有条款,对于性质等有疑问的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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